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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10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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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233号)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成人继续教育学生管理。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当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创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逾期两周,即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一)复查内容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和复查的程序:

1、新生入学初步审查由各院系负责,具体审核招生录取通知书姓名和户口本或身份证是否一致,审核招生录取照片和报到新生是否一致。

2、学校建立新生入学复查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和学籍学历管理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复查工作办公室,负责新生复查工作。

3、复查程序:根据具体分工,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完成复查工作,复查完毕由学生处进行新生注册,建立学籍。学生应当登录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核查本人学籍,如有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教务部门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历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四章 毕业与结业

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我校实行学年制及分数计成绩,规定暂不办理提前毕业事宜。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两年内,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肆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更好的保护和使用学生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档案管理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我校制定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实行专人管理、集中保存。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生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借阅和传递等各项基础工作。管理人员应自觉执行党和国家对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离开学校,其学籍档案转由学生就业单位或原来所在地或家长(监护人)现居住地的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毕业生学籍档案自毕业时间算起保管期限为两年。

第十三条 学生档案实行包括如下内容和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毕业生登记表;

第三类 学习成绩材料;

第四类 奖励材料;

第五类 处分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将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学生档案中。凡属需要归档的材料,均应经过认真鉴别,进行整理和归档。学生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各教学班应当在第一学年度结束前把入学时的所有材料归档,各个学期材料在学期末随时归档。

材料的书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内容要准确,并须用黑色水笔正楷体书写。

在档案整理时,必须进行资料核查,待检查准确无误后予以封装,贴好密封条。

第十五条 属人为原因造成档案遗失的,后果自负,学校不受理重新制作档案。

毕业生学籍档案只制作一份,不另备制副本

第十六条 查阅的权限

(一)学籍学历管理负责人或辅导员可查阅本班级的学生档案;

(二)部队、国家公安机关、政府部门,因工作需要,凭单位证明,经同意可到学生档案室查阅学生档案。

借阅的权限

(一)查阅学生档案必须在学生档案室内,一般不可外借。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借出。对所借出的档案材料要严守机密,妥善保存。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借阅的档案应当天归还档案室。

查阅学生档案,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查阅或借阅学生档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应出具相关申请,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学生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污损、拆散、抽取撤换、增删和翻印;

(三)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制,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复制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复制。经批准复制的材料要严守机密,妥善保存,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不得交给无关人员传看。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档案移交辅导员,由各班级按照学生提供的信息转递给有关单位。

学生学籍档案在运传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开档案,必须保持档案在交接过程密封完整无损,只有接收档案的人事部门可以拆封审查,学生本人杜绝拆封。

学生档案的接收和转出,学生学籍档案室必须对此做好整理并记录备案。

第六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成人继续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加盖现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学校变更或者合并应由变更后的学校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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