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11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资助〔2015〕845号)及《驻马店职业技术职业学院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国家助学贷款”为学生在我校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指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已毕业借款学生给予代偿贷款余额本息的救助措施。
第三条 在我校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借款学生死亡。需凭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重度残疾的学生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被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
(三)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需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借款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学生。
第四条 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或家长)自愿申请,由各系初审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查验,学校审批。
第五条 还款救助申请。毕业借款学生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由本人(或家长)填写《驻马店职业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持居民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持伪造或无效材料申请还款救助者,一经查实,取消救助申请,通报申请人所在系并记入系年终考核。
第六条还款救助受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常年受理还款救助申请。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具体原因。
第七条 还款救助初审。系学生资助负责老师现场受理时,应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原件并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主要证明材料复印备用。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阶段,必要时,到申请人家中、申请人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走访调查,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做好相关记录。按上级要求,每年12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年度学校救助情况报省中心备案。将原始申请材料整理成册备查。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所需经费来源以学校上年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结余奖励资金为主,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资金为辅。
第九条还款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代偿材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完整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驻马店职业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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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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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
( 年 月 日)
贷款类别 |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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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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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
姓名 |
居民身份号 |
联系电话 |
详细常住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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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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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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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还款救助本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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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
合同号 |
本金(元) |
发放日期 |
贷款余额(元) |
应付利息(元) |
救助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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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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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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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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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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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救助申请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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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别 |
□借款学生本人 □共同借款人本人 □其他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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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委托代理人信息 |
姓名 |
居民身份号 |
联系电话 |
详细常住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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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类别 |
□死亡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重大自然灾害 □重病 □特别困难 □重度残疾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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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原因(由申请人填写)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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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初 审 意 见 |
初审结论:□同意救助 □不同意救助 ○不同意救助原因:□材料不符合要求 □不属救助类别 □借款人有失信行为 □其他: ○同意救助原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意见 |
终审结论:□同意救助 □不同意救助 ○不同意救助原因:□材料不符合要求 □不属救助类别 □借款人有失信行为 □其他: ○同意代偿总金额(大写): ( 元)。 【其中:合同 笔;本金合计 元;利息合计 元】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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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提交申请时,请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电子合同打印件)、救助原因证明文件按顺序附于表后;代偿操作后,请将经办银行结算凭证(回单)附于表后。 2.表中贷款余额、应付利息和救助合计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有关数据请从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内获取。 3.申请人和审核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清晰签署,申请原因、审核结论和理由必须完整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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