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02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学实验室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加强建设,规范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验室应确保实验教学的有序运行和相关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试验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生动手能力提供支撑。
第三条 通过实验室开放等措施,使实验室成为学生技能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效平台,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保障。
第四条 在保证正常实验教学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结合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及科研项目实施,不断提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推进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章 设置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设置应适应学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分散重复设置。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
第八条教学实验室的设置由教学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经专家论证、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设置教学实验室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二)具有基本满足教学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必须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每学年应承担3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章管理人员
第十条教学实验室实行专兼管理人员负责制。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实验教学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是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可由教师、实验指导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由教学系部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为加强青年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新进教师必须具有一年实验室见习工作经历。大型实验室每年可接纳2名新进教师见习,其它实验室每年接纳1名新进教师见习。
第十三条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作为其职务聘任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和相关教学系负责实施。工作职责为:
(一)教学系负责本系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
(二)教务处组织全校实验室工作运行状态检查与奖惩;
(三)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环保安技和危险品管理的检查;
(四)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与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教学系(部)须有1名领导负责本系(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的工作职责为:
(一)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完善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三)加强设备管理与维护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四)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五)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与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内部每个房间的安全、卫生要责任明确到人,保证实验设备正常完好,实验教学平稳运行。
第十八条 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毒、防火、防爆、防盗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认真解决好实验过程中“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的处理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考核由教学系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