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13浏览量:
第一章 目的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程序及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贷款学生进行贷款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使贷款学生明确责任和义务;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诚信、感恩、自立自强教育,使受助学生感受到党和政府及高校对大学生的关心、关注,最终达到学生受资助与成长成才双赢的目的。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相关金融知识、学生诚信、感恩、自立自强的宣传教育,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本章重点介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金融知识、学生品德教育等内容。
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是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与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是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我省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以往相比,具有政策性强、额度确定、贷款年限长、风险共担等特点。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额度:各普通高校每年的贷款总额原则上按该校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具体贷款额度由各高校根据本校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贴息方式: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
贷款年限:贷款学生毕业后视为就业,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自合同签订时算起,6-8年内还清。
还款代偿: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按合约定还贷,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对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以及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工作,服务一定年限,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风险共担:按照国家要求和“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全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一)借款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学校及开行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2、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3、保证在还款日前在借款帐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4、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学校,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学校;
5、当发生如下事件时,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学校: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情况;
(3)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还能力的情况。
6、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开行要求的资料,配合开行及学校对本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7、开行、学校、省教贷中心有权不经学生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学生个人信息和贷款违约信息。
(二)利息与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对于财政不负担贴息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高校或办学单位负担),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学生本人负担。
(三)借款展期
借款展期即借款延期,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推迟偿还时间,也就是申请借款展期。借款展期有两个条件:一是借款人要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提出借款展期申请;二是须征得贷款人同意。本文特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当年考入并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教贷中心统一报开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按学制年限进行展期,在学制年限内继续享受贴息。
(四)借款逾期
借款逾期是到期贷款没有偿还,而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银行要做出相应的反应和提出措施。本文特指借款学生毕业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按时还本付息,贷款本金或利息超过合同约定的偿还日期,造成贷款逾期。贷款逾期的学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借款违约
借款违约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六)征信知识
征信在本质上是信用信息服务,它是由专门的机构给个人建立的一个“信用档案”,提供给各家银行使用。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专门机构。只要办理过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业务的个人其信息就会通过银行征信系统网络自动报送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建立了“信用档案”。我省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的相关信息都已经进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信息,如偿还贷款本息、信用卡使用的情况等。良好的信用记录为个人积累信誉财富。一次失信,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个人的信用活动产生“信用污点”,对个人今后再次申请贷款、办理金融相关业务等产生许多不良影响。
维护良好信用的做法:
1、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向银行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毕业或更换居住地时,及时更新个人的信息;
2、按照贷款合同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或者根据自己支付能力提前还本付息;
3、要时刻关心个人的信用记录,定期查询。对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而言,合理贷款,按约还款将使自己拥有优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