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6浏览量: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反馈教与学的有效途径。严格考试管理,加强考风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和教风的关键。为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前十分钟,考生凭《学生证》、《准考证》进入规定的考场,按号就坐,保持安静,并将《学生证》、《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校验,证件与考生不符者,禁止入场。
第二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入场只准带规定的文具,答题要用黑色或蓝黑颜色的钢笔、圆珠笔。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和草稿纸,各种通讯工具以及电子记事本等电子文具。参加开卷考试的学生,除允许携带规定的书籍、资料、文具外,考试纪律要求与闭卷考试相同。
第三条 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三十分钟内如考生突发重病,不能坚持考试者,经主考批准,可由专人护送医院就医。
第四条 考试中途,学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
第五条 考生所需要草稿纸,一律由监考人员分发,不得用自备草稿纸,考后由监考人员收齐后交考点办公室。
第六条 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考卷后,必须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班级、学号、姓名等栏目,凡因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七条 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八条 考试期间禁止在考场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谈笑喧哗,否则以违纪论处。
第九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布后,一律停止答卷,考生将试题扣放在课桌上,待监考老师收试卷后方可离场。
第十条 对于考场内外以任何方式支持、协助别人舞弊的考生,按违纪处理,对有意协助学生作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或者学院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无故缺考或开考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予单独安排考试,应当参加重修。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须将违纪考生的违纪情况详细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并将作弊证据材料一并上交考点办公室。
二、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经监考人员警示后,仍不改正者;
2、不按指定座位就坐,经监考人员批评一次后,仍不接受者;
3、交卷后仍逗留考场内或在考场外高声喧哗,经监考人员(巡视人员)警示后,仍不改者;
4、考试结束后,故意拖延时间或将试卷携带出考场者;
5、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正确管理,但尚未造成作弊事实者;
凡属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记过的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考试作弊论处:
1、以各种形式将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如教材、资料、笔记本等)带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被监考人员查出的;
2、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使用暗语、暗号传递考卷信息的双方;
3、抄袭别人试卷或故意让别人抄袭自己的试卷的;
4、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者查看有关考试内容的;
凡属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考试严重作弊论处:
1、指使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别人考试的;
2、组织团体作弊的;
3、以威胁手段强迫别人在考场协同作弊的;
4、偷盗、买卖试题试卷的;
凡属考试严重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在学籍处理上按零分计,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